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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安裝設計
發布日期: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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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安裝設計
6.1 探測器安裝
6.1.1 探測器應安裝在無沖擊、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易于檢修的場所,探測器安裝地點與周邊工藝管道或設備之間的凈空不應小于 0.5m。
6.1.2 檢測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距地坪(或樓地板 )0.3m~0.6m; 檢測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上方 2.0m內。檢測比空氣略重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在釋放源下方 0.5m~ 1.0m; 檢測比空氣略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時,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高出釋放源 0.5m~1.0m。
6.1.3 環境氧氣探測器的安裝高度宜距地坪或樓地板1.5m~ 2.0m。
6.1.4 線型可燃氣體探測器宜安裝于大空間開放環境,其檢測區域長度不宜大于100m。
6.2 報警控制單元及現場區域警報器安裝
6.2.1 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人機界面應安裝在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內。
6.2.2 現場區域警報器應就近安裝在探測器所在的報警區域。
6.2.3 現場區域警報器的安裝高度應高于現場區域地面或樓地2.2m ,且位于工作人員易察覺的地點。
6.2.4 現場區域警報器應安裝在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易于檢修的場所。
來源《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GB/T 50493-2019 侵權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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